| 当前位置:首页 >> 知识产权 >> 知识产权保护 >> 正文 |
| 财政部、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、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|
| 转自:googlawyer法律论坛
时间:2005-12-26 11:24:45 |
财政部、国家计委
海关总署: 你署《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》和《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》收悉,经研究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为了保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ATA单证册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》和《货物暂准进口公约》的有关规定,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,同意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,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;在接受暂准进 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,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。 二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,由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另行制定。 三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,属于行政性收费,要按照《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〔94〕财预字第37号)和财文字〔1996〕227号《关于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实行财政预算内 收支两条线管理。 四、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,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,自觉接受财政、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1996年7月9日
(编辑:中法投资) |
|
【中法投资咨询】【并购顾问聘请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关闭窗口】 |
|
|
| |
021-62110181 13916017140
Tel:+86 21 62110181
Cell:+86 13916017140
MSN:gongsifa@hotmail.com
E-mail:lawyer@goodlawyer.cn
股权转让税务筹划
|
|
|
招商引资平QQ群:84709445
股权投融资QQ群:84804834
融资租赁QQ群:107790921
信托投融资QQ群:126300327
私募股权投资QQ群:17872048
实名申请 验证加入 |
|
|